0800-800-246
公開文件—驗證方案及稽核過程


1.目的

為協助申請管理系統驗證的組織(以下稱受稽核組織/獲證組織)了解管理系統的驗證程

序及驗證方案,特制定本說明。

2.適用範圍:適用於欲申請ISO 9001:2015管理系統驗證的受稽核組織。

3.申請驗證條件

3.1 受稽核組織應持有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有關許可證書完備(法規要求

時)。

3.2 按照適宜的管理系統標準建立並運行系統有效,且完成內部稽核及管理審查。

3.3 產品/服務品質穩定,能正常批量生產/服務。

3.4 遵紀守法、二年內未發生過重大品質管理事故。

4.驗證方案:本公司提供ISO 9001:2015管理系統驗證之初次稽核、追查稽核、重新驗證稽

核、增列/減列驗證範圍、臨時通知稽核、暫時終止或恢復、終止驗證範圍、證書轉換。

5.初次驗證稽核

5.1 諮詢:受稽核組織可通過電話、電子信件或面談向本公司業務人員諮詢有關管理系統

驗證的程序。

5.2 驗證申請

5.2.1 受稽核組織填寫本公司TTA-FR-01-01 《驗證申請書》連同必須資料交由本

公司業務部進行資料審核。

5.2.2 本公司審核申請表後,確認該案有能力驗證,則進行報價;經雙方協商簽訂

TTA-FR-01-03 ISO 9001:2015驗證合約書》。若本公司不受理申請,需向

受稽核單位說明原因。

5.3 收費:合約簽定時,受稽核組織應將管理系統驗證簽約費用電匯或支票轉帳本公司會

計部。會計部確定款項到帳後,即可開具相應的發票給受稽核單位。

5.4 稽核計畫

5.4.1 業務部依受稽核組織資料發展TTA-FR-01-04 《稽核方案紀錄表》後,由管

理階層審批。

5.4.2 審批完成後,由副總經理指派稽核小組長及成員、稽核部進行後續稽核安排。

5.4.3 稽核小組長發展TTA-FR-02-02 《稽核計畫》,並需經受稽核組織確認回簽稽

核計畫。

5.5 第一階段稽核(含現場的文件稽核)

5.5.1第一階段稽核之主要目的是了解組織管理系統運行的整體策劃情況、文件符合

性、稽核範圍、組織規模、稽核資源與條件等,並確定第二階段稽核的可行

性。

5.5.2 第一階段稽核可在受稽核組織現場完成,也可在非現場完成。

5.5.3 稽核小組長確認受稽核組織已完成進入第二階段稽核之準備。

5.6 第二階段稽核

5.6.1 現場稽核

a) 稽核小組應準時達到受稽核組織,並與受稽核組織代表溝通稽核有關事

項。

b) 起始會議:首次會議由小組長主持,時間不超過半小時。

c) 現場稽核:按稽核計畫進行。現場需要調整計畫可與稽核小組長協商。

d) 在召開結束會議前,稽核小組做出稽核結論,並分類不符合事項及觀察建

議事項。

e) 結束會議:由稽核小組長主持,依照稽核證據報告受稽核組織之管理系統

運行整體情況、存在問題、稽核結論。

f) 稽核小組開出之不符合事項及觀察建議事項須由管理代表確認並簽名,複

印後留存一份受稽核單位。

5.6.2 矯正要求:受稽核組織應對稽核小組提出的書面不符合,予以改正並採取矯正

措施,並將書面矯正和措施實施的資料回報本公司審議。

5.7 驗證決定及證書註冊

5.7.1 本公司驗證決定人對稽核小組提供的稽核文件進行系統評價與審議。對通過審

議之單位將由稽核部TTA-FR-02-12 《驗證證書內容確認表》產出證書編

號。

5.7.2 業務部收到證書編號後,TTA-FR-02-12 《驗證證書內容確認表》進行證

書製作,並以電子信件同步發送TTA-FR-01-06 《驗證決定通知》給客戶

及企劃部業務部收到客戶回傳之TTA-FR-01-06 《驗證決定通知》後,

於一週內將中英文證書電子檔寄送給客戶、兩週內將中英文證書正本寄出。

5.7.3 企劃部收到業務部之TTA-FR-01-06 《驗證決定通知》信件後,須於收到通

知當日完成更新官網最新獲驗證客戶資訊。

5.7.4有關證書和標誌的使用詳見TTA-WI-02 《公開文件-驗證證書及驗證標誌使用

規則》。

5.8 通報制度:獲證組織在獲得證書後,當系統發生變化,包括文件修改、人員變動、品

質事故、重大顧客抱怨等,均須主動向本公司通報,業務部將協助提供

TTA-FR-01-01 《驗證申請書》,進行合適的驗證方案。

6.追查稽核

6.1重新驗證的年度除外,至少每個日曆年應進行一次追查稽核。初次驗證之後第一次追

查稽核的日期,自驗證決定當日起不應超過12個月。本公司業務部將在追查稽核期限

3個月,主動聯繫獲證組織安排稽核日期。

6.2 追查稽核將循環第5.45.65.8節。

6.3 追查稽核通過後,稽核部以電子信件同時通知業務部及客戶以下內容:

XXX公司您好

恭喜貴司已完成並通過第 次追查稽核,使其驗證證書保持有效性,本通知之有效期

日截止。

備註:追查稽核期間不另外發送新證書,以此通知。

7.重新驗證稽核

7.1證書有效期為三年,本公司業務部將在證書到期前3個月,主動聯繫獲證組織安排稽

核日期。

7.2若需繼續保持證書,獲證組織可向本公司業務部提出重新驗證申請,並循環第5節之

程序。

8.增列/減列驗證範圍

8.1增列

8.1.1本公司對已授與驗證範圍之增列申請,作出回應並進行申請審查,以及決定任

何必要之稽核活動,以決定是否可授與增列。此項作業可與追查稽核一併執

行。

8.1.2增列驗證範圍將循環第5.15.25.35.45.65.75.8節。

8.2減列

8.2.1當已驗證的客戶之部分驗證範圍持續地或嚴重地無法符合驗證要求時,本公司

將減列驗證範圍,以排除不符合要求的部分。任何減列驗證範圍應與所使用驗

證標準之要求一致。

8.2.2減列驗證範圍將循環第5.15.25.35.45.75.8節。

8.2.3驗證範圍減列申請經核准後,新證書之有效期限屆滿日與原證書驗證決定之有效期限屆滿日同;業務部將以電子郵件同步發送TTA-FR-01-06 《驗證決定通知》。企劃部須於收到業務部通知當日完成官網更新。

8.2.4已驗證機構收受本公司減列驗證範圍通知時,應立即停止減列驗證範圍內涉及驗證內容之宣傳且不再發出終止驗證範圍內具本公司驗證標誌之驗證證書及宣傳品等,以及:

a) 相關組織或人員停止使用本公司驗證標誌之驗證證書。

b) 請繳回舊証書正本,並由本公司業務部銷毀,請見附件《證書登錄資格終止通知》。

9.臨時通知稽核

9.1本公司為調查抱怨或對變更採取回應或跟催暫時終止的客戶,需對已驗驗證客戶通知

臨時不經通知對執行稽核。

9.2臨時通知稽核將循環第5.45.65.7節。

10.暫時終止或恢復

10.1暫時終止

10.1.1當有下列狀況時,本公司將暫時終止驗證:

a) 追查或重新驗證稽核時發現有不符合事項,未於3060天內改善者;

b) 未於本公司規定時間內執行追查稽核及重新驗證稽核;

c) 驗證證書及驗證標誌之使用不符合本公司規定者,經通知限期改善仍

未完成改善者;

d) 自願請求暫時終止;

e) 核備停業期間;

f) 未遵守申請表上驗證權利義務規章中之義務者;

g) 未能持續符合主管機關相關法規之規定者;

h) 其它。

10.1.2在驗證暫時終止期間,客戶之管理系統驗證暫時無效。

10.1.3暫時終止將循環第5.15.25.75.8節。

10.1.4在大多數情況下,暫時終止不可超過六個月。

10.2恢復驗證

10.2.1若導致暫時終止的問題已經解決,本公司將恢復暫時終止之驗證。

10.2.2恢復驗證將循環第5.15.25.35.7節。

10.2.3客戶不能在本公司規定之時間內解決導致暫時終止之問題時,驗證範圍應予

以終止或減列,請見第11節或第8.2節。

11.終止驗證範圍

11.1客戶遭終止驗證範圍時,應停止使用其包含引用驗證之所有廣告內容。

11.2若在證書有效期限到期時,本公司無法聯絡到該公司負責人及窗口並透過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查得其最新登記狀況為「停業」,將由業務部填寫TTA-FR-01-10 《證書登錄資格終止通知》,上呈本公司總經理簽核。簽核後之檔案留存於業務部,並將結果轉通知稽核部及企劃部;企劃部須於收到業務部通知當日完成官網更新。

11.3已驗證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本公司得終止其全部驗證範圍或部分驗證範圍:

a.停業期滿未申請復業者;

b.收受本公司驗證相關規定變更通知者,未於期限內有效調整者;

c.濫用本公司驗證證書及驗證標誌者;

d.經查有虛偽不實,且情節重大者;

e.自動申請終止者;

f.拒絕或未能配合本公司進行追查或重新驗證者;

g.無特殊情況,暫時終止驗證範圍超過六個月者。

11.4終止驗證時,本公司將採電子信件及紙本雙掛號方式寄出TTA-FR-01-10 《證書登錄資格終止通知》,以利佐證資料存檔;電子信件須同步附本寄送給稽核部及企劃部;稽核部須於收到當日於內部證書資料中註記證書資格終止、企劃部須於收到業務部通知當日完成官網更新。

11.5已驗證機構收受本公司終止驗證範圍通知時應:

a.終止其全部驗證範圍者,應於次日起15日內繳銷驗證證書;

b.終止部分驗證範圍者,應於次日起15日內辦理換發驗證證書並立即停止終止驗證範圍作業;

c.終止涉及驗證內容之宣傳,且不再使用終止驗證範圍內具本公司驗證標誌之驗證證書及宣傳品等。

11.7終止驗證之機構,於驗證決定終止之次日起三個月內,不得重新申請驗證。

12.證書轉換

本公司客戶欲轉換其他認證單位之證書為TAF時,將循環第5.15.25.35.45.5

5.65.75.8節。

13.驗證資格移轉

13.1自其他驗證機構移轉入本公司

當本公司為接受機構,應確認客戶之認證證書仍在有效狀態,並取得足夠資訊並進

行書面驗證審查。若經審查後鑑別出明顯的主要不符合,應包含赴移轉客戶執行移

轉前訪視,以確保驗驗之有效性。

13.2自本公司移轉至其他驗證機構

13.2.1當接受機構有要求時,發證機構應提供「國際認證論壇對已認證驗證之管理系統移轉之強制性文件」(IAF MD 2:2017)所要求之所有相關文件或資訊。若接受機構不可能與發證機構溝通時,則應記錄原因且盡全力從其他來源取得相關資訊。

13.2.2移轉客戶應授權發證機構提供接受機構所需要的資訊。若單位已通知發證機構將移轉驗證,發證機構不應在單位仍符合驗證要求的情況下,暫時終止或終止組織的驗證。

13.2.3移轉客戶於發證機構發生下述情況下,應聯絡發證機構之認證機構:

1) 接受機構必要的資訊;

2) 沒有理由即暫時終止或終止移轉客戶的驗證。

15.相關文件:

TTA-WI-02 《公開文件—驗證證書及驗證標誌使用規則》

TTA-FR-01-01 《驗證申請書》

TTA-FR-01-03 ISO 9001:2015驗證合約書》

TTA-FR-01-04 稽核方案紀錄表

TTA-FR-01-06 《驗證決定通知》

TTA-FR-01-10 《證書登錄資格終止通知》

TTA-FR-02-02 《稽核計畫》

TTA-FR-02-12 《驗證證書內容確認表》





1.目的

為協助申請管理系統驗證的組織(以下稱受稽核組織/獲證組織)了解管理系統的驗證程

序及驗證方案,特制定本說明。

2.適用範圍:適用於欲申請ISO 9001:2015管理系統驗證的受稽核組織。

3.申請驗證條件

3.1 受稽核組織應持有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有關許可證書完備(法規要求

時)。

3.2 按照適宜的管理系統標準建立並運行系統有效,且完成內部稽核及管理審查。

3.3 產品/服務品質穩定,能正常批量生產/服務。

3.4 遵紀守法、二年內未發生過重大品質管理事故。

4.驗證方案:本公司提供ISO 9001:2015管理系統驗證之初次稽核、追查稽核、重新驗證稽

核、增列/減列驗證範圍、臨時通知稽核、暫時終止或恢復、終止驗證範圍、證書轉換。

5.初次驗證稽核

5.1 諮詢:受稽核組織可通過電話、電子信件或面談向本公司業務人員諮詢有關管理系統

驗證的程序。

5.2 驗證申請

5.2.1 受稽核組織填寫本公司TTA-FR-01-01 《驗證申請書》連同必須資料交由本

公司業務部進行資料審核。

5.2.2 本公司審核申請表後,確認該案有能力驗證,則進行報價;經雙方協商簽訂

TTA-FR-01-03 ISO 9001:2015驗證合約書》。若本公司不受理申請,需向

受稽核單位說明原因。

5.3 收費:合約簽定時,受稽核組織應將管理系統驗證簽約費用電匯或支票轉帳本公司會

計部。會計部確定款項到帳後,即可開具相應的發票給受稽核單位。

5.4 稽核計畫

5.4.1 業務部依受稽核組織資料發展TTA-FR-01-04 《稽核方案紀錄表》後,由管

理階層審批。

5.4.2 審批完成後,由副總經理指派稽核小組長及成員、稽核部進行後續稽核安排。

5.4.3 稽核小組長發展TTA-FR-02-02 《稽核計畫》,並需經受稽核組織確認回簽稽

核計畫。

5.5 第一階段稽核(含現場的文件稽核)

5.5.1第一階段稽核之主要目的是了解組織管理系統運行的整體策劃情況、文件符合

性、稽核範圍、組織規模、稽核資源與條件等,並確定第二階段稽核的可行

性。

5.5.2 第一階段稽核可在受稽核組織現場完成,也可在非現場完成。

5.5.3 稽核小組長確認受稽核組織已完成進入第二階段稽核之準備。

5.6 第二階段稽核

5.6.1 現場稽核

a) 稽核小組應準時達到受稽核組織,並與受稽核組織代表溝通稽核有關事

項。

b) 起始會議:首次會議由小組長主持,時間不超過半小時。

c) 現場稽核:按稽核計畫進行。現場需要調整計畫可與稽核小組長協商。

d) 在召開結束會議前,稽核小組做出稽核結論,並分類不符合事項及觀察建

議事項。

e) 結束會議:由稽核小組長主持,依照稽核證據報告受稽核組織之管理系統

運行整體情況、存在問題、稽核結論。

f) 稽核小組開出之不符合事項及觀察建議事項須由管理代表確認並簽名,複

印後留存一份受稽核單位。

5.6.2 矯正要求:受稽核組織應對稽核小組提出的書面不符合,予以改正並採取矯正

措施,並將書面矯正和措施實施的資料回報本公司審議。

5.7 驗證決定及證書註冊

5.7.1 本公司驗證決定人對稽核小組提供的稽核文件進行系統評價與審議。對通過審

議之單位將由稽核部TTA-FR-02-12 《驗證證書內容確認表》產出證書編

號。

5.7.2 業務部收到證書編號後,TTA-FR-02-12 《驗證證書內容確認表》進行證

書製作,並以電子信件同步發送TTA-FR-01-06 《驗證決定通知》給客戶

及企劃部業務部收到客戶回傳之TTA-FR-01-06 《驗證決定通知》後,

於一週內將中英文證書電子檔寄送給客戶、兩週內將中英文證書正本寄出。

5.7.3 企劃部收到業務部之TTA-FR-01-06 《驗證決定通知》信件後,須於收到通

知當日完成更新官網最新獲驗證客戶資訊。

5.7.4有關證書和標誌的使用詳見TTA-WI-02 《公開文件-驗證證書及驗證標誌使用

規則》。

5.8 通報制度:獲證組織在獲得證書後,當系統發生變化,包括文件修改、人員變動、品

質事故、重大顧客抱怨等,均須主動向本公司通報,業務部將協助提供

TTA-FR-01-01 《驗證申請書》,進行合適的驗證方案。

6.追查稽核

6.1重新驗證的年度除外,至少每個日曆年應進行一次追查稽核。初次驗證之後第一次追

查稽核的日期,自驗證決定當日起不應超過12個月。本公司業務部將在追查稽核期限

3個月,主動聯繫獲證組織安排稽核日期。

6.2 追查稽核將循環第5.45.65.8節。

6.3 追查稽核通過後,稽核部以電子信件同時通知業務部及客戶以下內容:

XXX公司您好

恭喜貴司已完成並通過第 次追查稽核,使其驗證證書保持有效性,本通知之有效期

日截止。

備註:追查稽核期間不另外發送新證書,以此通知。

7.重新驗證稽核

7.1證書有效期為三年,本公司業務部將在證書到期前3個月,主動聯繫獲證組織安排稽

核日期。

7.2若需繼續保持證書,獲證組織可向本公司業務部提出重新驗證申請,並循環第5節之

程序。

8.增列/減列驗證範圍

8.1增列

8.1.1本公司對已授與驗證範圍之增列申請,作出回應並進行申請審查,以及決定任

何必要之稽核活動,以決定是否可授與增列。此項作業可與追查稽核一併執

行。

8.1.2增列驗證範圍將循環第5.15.25.35.45.65.75.8節。

8.2減列

8.2.1當已驗證的客戶之部分驗證範圍持續地或嚴重地無法符合驗證要求時,本公司

將減列驗證範圍,以排除不符合要求的部分。任何減列驗證範圍應與所使用驗

證標準之要求一致。

8.2.2減列驗證範圍將循環第5.15.25.35.45.75.8節。

8.2.3驗證範圍減列申請經核准後,新證書之有效期限屆滿日與原證書驗證決定之有效期限屆滿日同;業務部將以電子郵件同步發送TTA-FR-01-06 《驗證決定通知》。企劃部須於收到業務部通知當日完成官網更新。

8.2.4已驗證機構收受本公司減列驗證範圍通知時,應立即停止減列驗證範圍內涉及驗證內容之宣傳且不再發出終止驗證範圍內具本公司驗證標誌之驗證證書及宣傳品等,以及:

a) 相關組織或人員停止使用本公司驗證標誌之驗證證書。

b) 請繳回舊証書正本,並由本公司業務部銷毀,請見附件《證書登錄資格終止通知》。

9.臨時通知稽核

9.1本公司為調查抱怨或對變更採取回應或跟催暫時終止的客戶,需對已驗驗證客戶通知

臨時不經通知對執行稽核。

9.2臨時通知稽核將循環第5.45.65.7節。

10.暫時終止或恢復

10.1暫時終止

10.1.1當有下列狀況時,本公司將暫時終止驗證:

a) 追查或重新驗證稽核時發現有不符合事項,未於3060天內改善者;

b) 未於本公司規定時間內執行追查稽核及重新驗證稽核;

c) 驗證證書及驗證標誌之使用不符合本公司規定者,經通知限期改善仍

未完成改善者;

d) 自願請求暫時終止;

e) 核備停業期間;

f) 未遵守申請表上驗證權利義務規章中之義務者;

g) 未能持續符合主管機關相關法規之規定者;

h) 其它。

10.1.2在驗證暫時終止期間,客戶之管理系統驗證暫時無效。

10.1.3暫時終止將循環第5.15.25.75.8節。

10.1.4在大多數情況下,暫時終止不可超過六個月。

10.2恢復驗證

10.2.1若導致暫時終止的問題已經解決,本公司將恢復暫時終止之驗證。

10.2.2恢復驗證將循環第5.15.25.35.7節。

10.2.3客戶不能在本公司規定之時間內解決導致暫時終止之問題時,驗證範圍應予

以終止或減列,請見第11節或第8.2節。

11.終止驗證範圍

11.1客戶遭終止驗證範圍時,應停止使用其包含引用驗證之所有廣告內容。

11.2若在證書有效期限到期時,本公司無法聯絡到該公司負責人及窗口並透過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查得其最新登記狀況為「停業」,將由業務部填寫TTA-FR-01-10 《證書登錄資格終止通知》,上呈本公司總經理簽核。簽核後之檔案留存於業務部,並將結果轉通知稽核部及企劃部;企劃部須於收到業務部通知當日完成官網更新。

11.3已驗證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本公司得終止其全部驗證範圍或部分驗證範圍:

a.停業期滿未申請復業者;

b.收受本公司驗證相關規定變更通知者,未於期限內有效調整者;

c.濫用本公司驗證證書及驗證標誌者;

d.經查有虛偽不實,且情節重大者;

e.自動申請終止者;

f.拒絕或未能配合本公司進行追查或重新驗證者;

g.無特殊情況,暫時終止驗證範圍超過六個月者。

11.4終止驗證時,本公司將採電子信件及紙本雙掛號方式寄出TTA-FR-01-10 《證書登錄資格終止通知》,以利佐證資料存檔;電子信件須同步附本寄送給稽核部及企劃部;稽核部須於收到當日於內部證書資料中註記證書資格終止、企劃部須於收到業務部通知當日完成官網更新。

11.5已驗證機構收受本公司終止驗證範圍通知時應:

a.終止其全部驗證範圍者,應於次日起15日內繳銷驗證證書;

b.終止部分驗證範圍者,應於次日起15日內辦理換發驗證證書並立即停止終止驗證範圍作業;

c.終止涉及驗證內容之宣傳,且不再使用終止驗證範圍內具本公司驗證標誌之驗證證書及宣傳品等。

11.7終止驗證之機構,於驗證決定終止之次日起三個月內,不得重新申請驗證。

12.證書轉換

本公司客戶欲轉換其他認證單位之證書為TAF時,將循環第5.15.25.35.45.5

5.65.75.8節。

13.驗證資格移轉

13.1自其他驗證機構移轉入本公司

當本公司為接受機構,應確認客戶之認證證書仍在有效狀態,並取得足夠資訊並進

行書面驗證審查。若經審查後鑑別出明顯的主要不符合,應包含赴移轉客戶執行移

轉前訪視,以確保驗驗之有效性。

13.2自本公司移轉至其他驗證機構

13.2.1當接受機構有要求時,發證機構應提供「國際認證論壇對已認證驗證之管理系統移轉之強制性文件」(IAF MD 2:2017)所要求之所有相關文件或資訊。若接受機構不可能與發證機構溝通時,則應記錄原因且盡全力從其他來源取得相關資訊。

13.2.2移轉客戶應授權發證機構提供接受機構所需要的資訊。若單位已通知發證機構將移轉驗證,發證機構不應在單位仍符合驗證要求的情況下,暫時終止或終止組織的驗證。

13.2.3移轉客戶於發證機構發生下述情況下,應聯絡發證機構之認證機構:

1) 接受機構必要的資訊;

2) 沒有理由即暫時終止或終止移轉客戶的驗證。

15.相關文件:

TTA-WI-02 《公開文件—驗證證書及驗證標誌使用規則》

TTA-FR-01-01 《驗證申請書》

TTA-FR-01-03 ISO 9001:2015驗證合約書》

TTA-FR-01-04 稽核方案紀錄表

TTA-FR-01-06 《驗證決定通知》

TTA-FR-01-10 《證書登錄資格終止通知》

TTA-FR-02-02 《稽核計畫》

TTA-FR-02-12 《驗證證書內容確認表》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