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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文件—驗證證書及驗證標誌使用規則


1.目的:為使已取得本公司管理系統驗證之客戶能正確引用其驗證狀況及正確使用標誌,特制定本須知,以避免已驗證客戶誤用。

2.範圍:適用於本公司品質管理系統之驗證的引用及標誌的使用管制。

3.獲證組織的權利和義務

3.1獲證組織的權利

a)獲證組織可按本文件有關規定,使用本公司頒發的驗證證書和標誌,宣傳其驗證資格;獲證組織可於本公司官網獲取最新版本的 TTA-WI-02《公開文件—驗證證書及驗證標誌使用規則》文件;

b)對本公司發出的誤用證書和標誌的更改通知,可發表意見,以保護自身利益。

3.2獲證組織的義務

a)始終遵守驗證規範和本文件的有關規定;

b)正確的使用驗證證書和驗證標誌;

c)獲證組織應及時向本公司報告其對管理系統擬實施的更改或其他可能影響其符合性的更改,如管理手冊的更改、組織機構的調整、中心地址的變更等,以便驗證機構能掌握最新的變更資訊,未能提供這些變更資訊的將被視為對驗證證書的誤用,並按本規則採取相應措施;

d)獲證組織應及時向本公司報告重大的顧客抱怨、重大的產品品質事故,獲證組織應建立處理顧客和相關方抱怨的程序並保留其處理記錄;

e)及時繳納驗證有關費用。

4. 台灣科技驗證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本公司)的權利和義務

4.1本公司的權利

a)對驗證證書和驗證標誌擁有所有權;

b)制定管理系統驗證證書和驗證標誌的使用規則;

c)通過定期的追查稽核和必要的不定期抽查(如:獲證組織出現重大的顧客抱怨、重大的產品品質事故等),持續驗證組織對法律法規的符合性;

d)對誤用或錯用驗證證書和驗證標誌有權採取必要的措施予以矯正,直至終止驗證和採取其他法律手段。

e)本公司透過合法可行的協議,詳參TTA-FR-01-06《驗證決定通知》要求已驗證客戶:

1) 在傳播媒體,諸如網際網路、宣傳小冊或廣告,或其他文件中引用其驗證狀況時,符合驗證機構之要求;

2) 不能做出或允許任何有關於誤導其驗證的聲明;

3) 不誤導使用或允許使用其驗證文件或其任何部分;

4) 依本公司之指示,於其驗證終止時,停止使用其包含引用驗證之所有廣告內容;

5) 當驗證範圍減列時,修改所有廣告內容;

6) 不允許在引用其管理系統驗證時,暗示驗證機構驗證了其某項產品(包括服務)或過程;

7) 不得暗示驗證適用於驗證範圍以外的活動及場區;

8) 在使用其驗證,不會造成驗證機構及/或驗證系統聲譽受損,且失去大眾信任。

4.2 本公司的義務

a)對所頒發的驗證證書在驗證範圍內的管理系統對特定標準或其他引用文件的符合性負責;

b)由企劃部公開發佈獲證組織名錄,包括獲證客戶名稱、相關的規範性文件、驗證範圍;

c)地理位置或多場區驗證的範圍內的總部和任何場區的地理位置、證書狀態、獲證日期、證書編號等;

d)告知獲證組織驗證證書和驗證標誌可使用的範圍、地點,聲明驗證證書只能用來證明獲證組織在驗證範圍內的管理系統符合了特定的標準或其他引用文件;

e)通過對獲證組織的追查和重新驗證來驗證認證範圍內的管理系統對特定標準或其他引用文件的符合性,從而確認驗證證書的持續有效性;

f)當驗證要求發生變更時,及時向獲證組織發出正式的通知,並充分考慮各利益方意見,商定具體行動,從而確認驗證證書的持續有效性。

5.驗證證書與標誌管理

5.1驗證證書的資訊及管理要求

5.1.1 本公司的驗證證書是由本公司頒發給受稽核機構,證明其管理系統符合相應驗證標準要求的證明文件,分中文、英文兩種版本。

5.1.2管理系統驗證證書的內容

a)證書名稱(管理系統驗證證書);

b)獲准驗證組織的名稱、地址(或多場區驗證範圍內之總部及任何場區的地理位置)

c)授與、增列、減列或更新驗證日期及有效日期;

d)驗證有效期或與驗證週期一致的應進行重新驗證的日期,此日期不在相關驗證決定的日期之前

e)驗證註冊編號;

f)依據的管理系統標準和/或其他引用文件的編號與版次;

g)管理系統驗證所涵蓋的範圍;

h)本公司名稱、地址及聯繫電話、網站;

i)驗證標準和(或)其他規範性文件所要求的任何其他資訊;

j)本公司總經理簽名;

k)驗證標誌、認證標誌。

5.1.3  驗證證書的簽發

a)驗證決定人員(總經理或副總經理)作出驗證決定後,文件下行稽核部;稽核部依TTA-FR-02-12《驗證證書內容確認表》內容登錄資料並產出登錄號碼,後傳業務部;

b)業務部依TTA-FR-02-12《驗證證書內容確認表》及其登錄號碼製作證書電子檔及紙本後,同步以電子信件發送TTA-FR-01-06《驗證決定通知》給客戶及企劃部;業務部收到客戶回傳之TTA-FR-01-06《驗證決定通知》後,於一週內將中英文證書電子檔寄送給客戶、兩週內將中英文證書正本寄出;

c)企劃部收到業務部之TTA-FR-01-06《驗證決定通知》信件後,須於收到通知當日完成本公司官網之最新獲驗證客戶資訊;

b)通常對同一個組織實施同一個管理系統驗證,只賦予一個登錄號碼、發放一張證書;若獲證組織有兩個名稱,可在證書上註明,但不能賦予兩個登錄號碼及頒發兩張證書;

c)對於多場區驗證,根據需要,可頒發同一登錄號碼的子證書或證書附件,並在證書附件上描述管理系統所涵蓋的全部場區的名稱、地址和驗證範圍;如頒發子證書,應表明與主證書的關係;

d)證書一般同時使用中文和英文列印,需要時也可發出與中文內容一致的其他文種的證書;

e)驗證證書生效日不得在驗證決定日期之前。

5.1.4 驗證證書的更換:在驗證證書有效期內,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獲證組織可向

      本公司提出TTA-FR-01-12《證書補/換發申請》換證申請:

a)證書持有者變更;

b)組織所在地變更;

c)驗證依據的標準改變或換版。

上述變更情況的更換證書,宜在正常的追查稽核前提出,在正常的追查稽核中同步確認變更。驗證證書有效期滿,經重新驗證稽核,確認保持資格,

書面通知給予換發證書。換發的證書使用原編號,可藉由有效日期辨認證書效期。

5.1.5 補發驗證證書:

a)當獲證組織驗證證書遺失或損毀時,應向本公司提出TTA-FR-01-12

 《證書補/換發申請》說明理由,經公司總經理核定後補/換發驗證證書。

b)根據ISO 17021-18.2.2i)在發行任何已修訂之驗證文件時,區別

新修訂文件與任何先前作廢文件的方法。本公司受理驗證證書補/換發

作業時,在TAF證書系統中補充該證書之「換發日期」。

5.1.6 驗證暫時終止、終止的通報:

驗證證書的暫時終止及終止、對到期未申請重新驗證以及其他變更,可向本公司業務部索取TTA-FR-01-01《驗證申請書》,並進行相因應流程。審查後之最終資訊,統一由企劃部於本公司網站公佈。

5.1.7  獲證組織使用驗證證書的要求:

a)管理系統驗證證書只能由獲證組織在證書有效期內和獲准驗證範圍內使用,不得以任何方式轉讓、出售或借用、冒用;

b)獲得本公司驗證的組織可以在其公開出版物、宣傳品、網頁等載體上展示驗證證書,但應保證其清晰可辨;

c)驗證證書有效期為三年,在有效期內,經本公司追查稽核已確認保持註冊資格後,獲證組織可繼續使用管理系統驗證證書;

d)因不符合驗證要求,被暫時終止及終止驗證資格時,應停止使用驗證證書和標誌。終止驗證資格時將驗證證書交回本公司。

5.1.8 證書範本:

a)本公司中文版證書請見附件一。

b)本公司英文版證書請見附件二。

5.2驗證標誌、認證標誌的資訊和管理

5.2.1 本公司驗證標誌


5.2.1.1驗證標誌是為了表明獲證組織的某一管理系統,根據本公司驗證程序實施驗證後,符合適用的管理系統標準和相關技術規範要求的特有標誌。驗證標誌適用於驗證證書和獲證組織在驗證的範圍內宣傳和使用。

5.2.2認證標誌:本公司編號為MS032

                              

5.2.2.1認證標誌為本公司通過認證組織TAF之認證所獲取具有認證號碼之標誌。本公司使用認證標誌之證書、宣傳品、廣告、電子媒體等,遵循TAF之「驗證機構認證證書及認證標誌使用規定」相關規定,並予管制及記錄,認證組織得以隨時查核。

a)  本公司使用認證標誌時,應連同認證範圍英文名稱與

認證編號一併使用;

b)  本公司獲得的認證標誌、互認標誌必須與本公司驗證標誌合

併使用,不可單獨使用,標誌大小以相同尺寸為原則;

c)驗證標誌和認證標誌必須印在清晰的背景下,包括所有的邊界線使用鮮明的色彩印刷;

d)互認標誌、本公司獲得的認證標誌和本公司驗證標誌只允許使用與本公司所提供色調一致的彩色認證、認證、驗證標誌(根據驗證組織需要本公司提供其標誌的電子版)。使用該標誌時,可根據本公司提供的圖樣按比例放大或縮小,任何尺寸的標誌都必須清晰可辨,不得變形或裁切使用,標誌下方之認證註冊編號必須清晰可識別;

e)國際認證論壇多邊承認協議標記(IAF MLA Mark)的字體應清晰可辨,且IAF MLA標誌的大小不應小於20mm寬度;

f)凡本公司使用認證標誌之證書、宣傳品、廣告、電子媒體等,均予以管制及記錄。

g)獲證組織於宣傳或廣告使用「認證」、「驗證」時,不可混淆。

l 本廠通過TAF認證之台灣科技驗證股份有限公司 ISO 9001驗證。

l 本廠通過 ISO 9001 驗證 驗證機構:台灣科技驗證股份有限公司。

h)驗證標誌可以用在有關文件、文具、郵政信件和出版物上,在標誌或伴隨的文字中,應明確展現所驗證的是什麼,以及是哪一家驗證機構授與驗證。此標誌不應使用於產品或產品包裝上,或以任何其他可被解釋為表示產品符合規定之方式使用。

i)標誌不得用於實驗室,檢驗機構,能力驗證提供者,標準物質生產者,驗證機構和醫療診斷服務提供者頒發的報告和證書。

5.2.2.2 本公司對在產品包裝上或附帶資訊中聲明獲證客戶的管理系統通過驗證有管理規則。產品包裝的判別標準是其可從產品上移除且不會導致產品分解、碎裂或損壞。附帶資訊的判別標準是其可分開獲得或易於分離。型號標籤或名牌被視為產品的一部分。聲明決不應暗示產品、過程或服務以這種方式得到了驗證。

        聲明應包含對下列的引用:

a)獲證客戶的標誌(例如品牌或名稱);

b)管理系統的類型(例如品質、環境)和適用標準;

c)頒發證書的驗證機構。

                        說明:

                        (1)本身是一個有形產品或在單個包裝箱、容器等的產品(具有獨立包裝的產品)。

(2)薄紙板或其他材料等做成的外包裝(大包裝),它到不了最

   終用戶手中。

(3)指對其適用性有基本描述的具體形式的標誌。在這個意義上,僅用一個詞語聲明不構成標誌。

(4)清楚的聲明:“(該產品)是在一個品質管制系統通過ISO9001驗證的工廠中製造的”。

(5)當允許使用驗證標誌時,要注意宣傳驗證結果時必須遵循本程序要求,不應損害本公司的聲譽,不做使本公司認為

   誤導或未授權的聲明。

在產品上

在用於運輸產品的大箱子等的上面

在做廣告的小冊子上等

標誌的使用

不帶聲明

不允許

不允許

不允許

帶聲明

不允許

不允許

不允許

※聲明應包含對 3.2.2.1 所提及的引用

5.2.3已驗證組織使用標誌圖例說明 (C為已驗證通過之組織圖像)



5.3對獲證組織使用各類驗證證書和標誌的追查檢查

5.3.1獲證組織應始終按規定使用驗證證書和標誌,並進行有效的控制;

5.3.2 本公司將按雙方簽訂的驗證服務協定在追查和重新驗證稽核時,對獲證組織使用各類驗證證書和標誌的實施情況進行現場檢查;

5.4獲證組織不當或錯誤使用驗證標誌、認證標誌的處理措施

5.4.1要求獲證組織不得進行被本公司認為是誤導顧客的錯誤宣傳,一經發現不正確的宣傳和誤導使用驗證證明和標誌,本公司將採取下列追蹤措施直至終止

驗證資格,包括採取法律手段:

A. 開出不合格報告,要求獲證組織採取矯正措施限期改正,本公司予以現場驗證。

B. 獲證組織不能按期完成矯正,本公司視其為侵權行為,暫時終止其驗證資格,並要求獲證組織作出消除影響的承諾和保證。

C. 當問題嚴重時,本公司將終止其驗證資格,並採取適當的法律手段。

D. 獲證組織使用驗證標誌前,應將使用方案提交本公司業務部備案。並應接受本公司稽核組對驗證證書和驗證標誌使用的符合性的現場檢查。存在不合格時,按要求予以矯正。

5.4.2驗證證書和標誌暫停使用和恢復

A. 當獲證組織遭暫時終止及終止驗證註冊資格時,本公司業務部書面通知其暫停其證書和標誌的使用。請見TTA-FR-01-10《證書登錄資格終止通知》及TTA-FR-01-11《證書登錄資格暫時終止及恢復通知》。

B. 當獲證組織獲准恢復其驗證資格時,由業務部書面通知其可以恢復使用驗證證書和標誌。請見TTA-FR-01-11《證書登錄資格暫時終止及恢復通知》。

5.4.3當獲證組織的驗證資格被暫時終止及終止後,應立即停止使用驗證證書和驗

      證標誌和認證標誌。

5.4.4當任何團體(或個人)提出請求時,本公司將由業務部提供確認已授與驗證

之有效性的方法。

6.附件

6.1附件一:台灣科技驗證股份有限公司ISO 90012015 證書中文版範本



6.2附件二:台灣科技驗證股份有限公司ISO 90012015 證書英文版範本


7. 相關文件:

TTA-FR-01-01《驗證申請書》

TTA-FR-01-06《驗證決定通知》

TTA-FR-01-10《證書登錄資格終止通知》

TTA-FR-01-11證書登錄資格暫時終止及恢復通知

TTA-FR-01-12證書補/換發申請

TTA-FR-02-12驗證證書內容確認表




1.目的:為使已取得本公司管理系統驗證之客戶能正確引用其驗證狀況及正確使用標誌,特制定本須知,以避免已驗證客戶誤用。

2.範圍:適用於本公司品質管理系統之驗證的引用及標誌的使用管制。

3.獲證組織的權利和義務

3.1獲證組織的權利

a)獲證組織可按本文件有關規定,使用本公司頒發的驗證證書和標誌,宣傳其驗證資格;獲證組織可於本公司官網獲取最新版本的 TTA-WI-02《公開文件—驗證證書及驗證標誌使用規則》文件;

b)對本公司發出的誤用證書和標誌的更改通知,可發表意見,以保護自身利益。

3.2獲證組織的義務

a)始終遵守驗證規範和本文件的有關規定;

b)正確的使用驗證證書和驗證標誌;

c)獲證組織應及時向本公司報告其對管理系統擬實施的更改或其他可能影響其符合性的更改,如管理手冊的更改、組織機構的調整、中心地址的變更等,以便驗證機構能掌握最新的變更資訊,未能提供這些變更資訊的將被視為對驗證證書的誤用,並按本規則採取相應措施;

d)獲證組織應及時向本公司報告重大的顧客抱怨、重大的產品品質事故,獲證組織應建立處理顧客和相關方抱怨的程序並保留其處理記錄;

e)及時繳納驗證有關費用。

4. 台灣科技驗證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本公司)的權利和義務

4.1本公司的權利

a)對驗證證書和驗證標誌擁有所有權;

b)制定管理系統驗證證書和驗證標誌的使用規則;

c)通過定期的追查稽核和必要的不定期抽查(如:獲證組織出現重大的顧客抱怨、重大的產品品質事故等),持續驗證組織對法律法規的符合性;

d)對誤用或錯用驗證證書和驗證標誌有權採取必要的措施予以矯正,直至終止驗證和採取其他法律手段。

e)本公司透過合法可行的協議,詳參TTA-FR-01-06《驗證決定通知》要求已驗證客戶:

1) 在傳播媒體,諸如網際網路、宣傳小冊或廣告,或其他文件中引用其驗證狀況時,符合驗證機構之要求;

2) 不能做出或允許任何有關於誤導其驗證的聲明;

3) 不誤導使用或允許使用其驗證文件或其任何部分;

4) 依本公司之指示,於其驗證終止時,停止使用其包含引用驗證之所有廣告內容;

5) 當驗證範圍減列時,修改所有廣告內容;

6) 不允許在引用其管理系統驗證時,暗示驗證機構驗證了其某項產品(包括服務)或過程;

7) 不得暗示驗證適用於驗證範圍以外的活動及場區;

8) 在使用其驗證,不會造成驗證機構及/或驗證系統聲譽受損,且失去大眾信任。

4.2 本公司的義務

a)對所頒發的驗證證書在驗證範圍內的管理系統對特定標準或其他引用文件的符合性負責;

b)由企劃部公開發佈獲證組織名錄,包括獲證客戶名稱、相關的規範性文件、驗證範圍;

c)地理位置或多場區驗證的範圍內的總部和任何場區的地理位置、證書狀態、獲證日期、證書編號等;

d)告知獲證組織驗證證書和驗證標誌可使用的範圍、地點,聲明驗證證書只能用來證明獲證組織在驗證範圍內的管理系統符合了特定的標準或其他引用文件;

e)通過對獲證組織的追查和重新驗證來驗證認證範圍內的管理系統對特定標準或其他引用文件的符合性,從而確認驗證證書的持續有效性;

f)當驗證要求發生變更時,及時向獲證組織發出正式的通知,並充分考慮各利益方意見,商定具體行動,從而確認驗證證書的持續有效性。

5.驗證證書與標誌管理

5.1驗證證書的資訊及管理要求

5.1.1 本公司的驗證證書是由本公司頒發給受稽核機構,證明其管理系統符合相應驗證標準要求的證明文件,分中文、英文兩種版本。

5.1.2管理系統驗證證書的內容

a)證書名稱(管理系統驗證證書);

b)獲准驗證組織的名稱、地址(或多場區驗證範圍內之總部及任何場區的地理位置)

c)授與、增列、減列或更新驗證日期及有效日期;

d)驗證有效期或與驗證週期一致的應進行重新驗證的日期,此日期不在相關驗證決定的日期之前

e)驗證註冊編號;

f)依據的管理系統標準和/或其他引用文件的編號與版次;

g)管理系統驗證所涵蓋的範圍;

h)本公司名稱、地址及聯繫電話、網站;

i)驗證標準和(或)其他規範性文件所要求的任何其他資訊;

j)本公司總經理簽名;

k)驗證標誌、認證標誌。

5.1.3  驗證證書的簽發

a)驗證決定人員(總經理或副總經理)作出驗證決定後,文件下行稽核部;稽核部依TTA-FR-02-12《驗證證書內容確認表》內容登錄資料並產出登錄號碼,後傳業務部;

b)業務部依TTA-FR-02-12《驗證證書內容確認表》及其登錄號碼製作證書電子檔及紙本後,同步以電子信件發送TTA-FR-01-06《驗證決定通知》給客戶及企劃部;業務部收到客戶回傳之TTA-FR-01-06《驗證決定通知》後,於一週內將中英文證書電子檔寄送給客戶、兩週內將中英文證書正本寄出;

c)企劃部收到業務部之TTA-FR-01-06《驗證決定通知》信件後,須於收到通知當日完成本公司官網之最新獲驗證客戶資訊;

b)通常對同一個組織實施同一個管理系統驗證,只賦予一個登錄號碼、發放一張證書;若獲證組織有兩個名稱,可在證書上註明,但不能賦予兩個登錄號碼及頒發兩張證書;

c)對於多場區驗證,根據需要,可頒發同一登錄號碼的子證書或證書附件,並在證書附件上描述管理系統所涵蓋的全部場區的名稱、地址和驗證範圍;如頒發子證書,應表明與主證書的關係;

d)證書一般同時使用中文和英文列印,需要時也可發出與中文內容一致的其他文種的證書;

e)驗證證書生效日不得在驗證決定日期之前。

5.1.4 驗證證書的更換:在驗證證書有效期內,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獲證組織可向

      本公司提出TTA-FR-01-12《證書補/換發申請》換證申請:

a)證書持有者變更;

b)組織所在地變更;

c)驗證依據的標準改變或換版。

上述變更情況的更換證書,宜在正常的追查稽核前提出,在正常的追查稽核中同步確認變更。驗證證書有效期滿,經重新驗證稽核,確認保持資格,

書面通知給予換發證書。換發的證書使用原編號,可藉由有效日期辨認證書效期。

5.1.5 補發驗證證書:

a)當獲證組織驗證證書遺失或損毀時,應向本公司提出TTA-FR-01-12

 《證書補/換發申請》說明理由,經公司總經理核定後補/換發驗證證書。

b)根據ISO 17021-18.2.2i)在發行任何已修訂之驗證文件時,區別

新修訂文件與任何先前作廢文件的方法。本公司受理驗證證書補/換發

作業時,在TAF證書系統中補充該證書之「換發日期」。

5.1.6 驗證暫時終止、終止的通報:

驗證證書的暫時終止及終止、對到期未申請重新驗證以及其他變更,可向本公司業務部索取TTA-FR-01-01《驗證申請書》,並進行相因應流程。審查後之最終資訊,統一由企劃部於本公司網站公佈。

5.1.7  獲證組織使用驗證證書的要求:

a)管理系統驗證證書只能由獲證組織在證書有效期內和獲准驗證範圍內使用,不得以任何方式轉讓、出售或借用、冒用;

b)獲得本公司驗證的組織可以在其公開出版物、宣傳品、網頁等載體上展示驗證證書,但應保證其清晰可辨;

c)驗證證書有效期為三年,在有效期內,經本公司追查稽核已確認保持註冊資格後,獲證組織可繼續使用管理系統驗證證書;

d)因不符合驗證要求,被暫時終止及終止驗證資格時,應停止使用驗證證書和標誌。終止驗證資格時將驗證證書交回本公司。

5.1.8 證書範本:

a)本公司中文版證書請見附件一。

b)本公司英文版證書請見附件二。

5.2驗證標誌、認證標誌的資訊和管理

5.2.1 本公司驗證標誌


5.2.1.1驗證標誌是為了表明獲證組織的某一管理系統,根據本公司驗證程序實施驗證後,符合適用的管理系統標準和相關技術規範要求的特有標誌。驗證標誌適用於驗證證書和獲證組織在驗證的範圍內宣傳和使用。

5.2.2認證標誌:本公司編號為MS032

                              

5.2.2.1認證標誌為本公司通過認證組織TAF之認證所獲取具有認證號碼之標誌。本公司使用認證標誌之證書、宣傳品、廣告、電子媒體等,遵循TAF之「驗證機構認證證書及認證標誌使用規定」相關規定,並予管制及記錄,認證組織得以隨時查核。

a)  本公司使用認證標誌時,應連同認證範圍英文名稱與

認證編號一併使用;

b)  本公司獲得的認證標誌、互認標誌必須與本公司驗證標誌合

併使用,不可單獨使用,標誌大小以相同尺寸為原則;

c)驗證標誌和認證標誌必須印在清晰的背景下,包括所有的邊界線使用鮮明的色彩印刷;

d)互認標誌、本公司獲得的認證標誌和本公司驗證標誌只允許使用與本公司所提供色調一致的彩色認證、認證、驗證標誌(根據驗證組織需要本公司提供其標誌的電子版)。使用該標誌時,可根據本公司提供的圖樣按比例放大或縮小,任何尺寸的標誌都必須清晰可辨,不得變形或裁切使用,標誌下方之認證註冊編號必須清晰可識別;

e)國際認證論壇多邊承認協議標記(IAF MLA Mark)的字體應清晰可辨,且IAF MLA標誌的大小不應小於20mm寬度;

f)凡本公司使用認證標誌之證書、宣傳品、廣告、電子媒體等,均予以管制及記錄。

g)獲證組織於宣傳或廣告使用「認證」、「驗證」時,不可混淆。

l 本廠通過TAF認證之台灣科技驗證股份有限公司 ISO 9001驗證。

l 本廠通過 ISO 9001 驗證 驗證機構:台灣科技驗證股份有限公司。

h)驗證標誌可以用在有關文件、文具、郵政信件和出版物上,在標誌或伴隨的文字中,應明確展現所驗證的是什麼,以及是哪一家驗證機構授與驗證。此標誌不應使用於產品或產品包裝上,或以任何其他可被解釋為表示產品符合規定之方式使用。

i)標誌不得用於實驗室,檢驗機構,能力驗證提供者,標準物質生產者,驗證機構和醫療診斷服務提供者頒發的報告和證書。

5.2.2.2 本公司對在產品包裝上或附帶資訊中聲明獲證客戶的管理系統通過驗證有管理規則。產品包裝的判別標準是其可從產品上移除且不會導致產品分解、碎裂或損壞。附帶資訊的判別標準是其可分開獲得或易於分離。型號標籤或名牌被視為產品的一部分。聲明決不應暗示產品、過程或服務以這種方式得到了驗證。

        聲明應包含對下列的引用:

a)獲證客戶的標誌(例如品牌或名稱);

b)管理系統的類型(例如品質、環境)和適用標準;

c)頒發證書的驗證機構。

                        說明:

                        (1)本身是一個有形產品或在單個包裝箱、容器等的產品(具有獨立包裝的產品)。

(2)薄紙板或其他材料等做成的外包裝(大包裝),它到不了最

   終用戶手中。

(3)指對其適用性有基本描述的具體形式的標誌。在這個意義上,僅用一個詞語聲明不構成標誌。

(4)清楚的聲明:“(該產品)是在一個品質管制系統通過ISO9001驗證的工廠中製造的”。

(5)當允許使用驗證標誌時,要注意宣傳驗證結果時必須遵循本程序要求,不應損害本公司的聲譽,不做使本公司認為

   誤導或未授權的聲明。

在產品上

在用於運輸產品的大箱子等的上面

在做廣告的小冊子上等

標誌的使用

不帶聲明

不允許

不允許

不允許

帶聲明

不允許

不允許

不允許

※聲明應包含對 3.2.2.1 所提及的引用

5.2.3已驗證組織使用標誌圖例說明 (C為已驗證通過之組織圖像)



5.3對獲證組織使用各類驗證證書和標誌的追查檢查

5.3.1獲證組織應始終按規定使用驗證證書和標誌,並進行有效的控制;

5.3.2 本公司將按雙方簽訂的驗證服務協定在追查和重新驗證稽核時,對獲證組織使用各類驗證證書和標誌的實施情況進行現場檢查;

5.4獲證組織不當或錯誤使用驗證標誌、認證標誌的處理措施

5.4.1要求獲證組織不得進行被本公司認為是誤導顧客的錯誤宣傳,一經發現不正確的宣傳和誤導使用驗證證明和標誌,本公司將採取下列追蹤措施直至終止

驗證資格,包括採取法律手段:

A. 開出不合格報告,要求獲證組織採取矯正措施限期改正,本公司予以現場驗證。

B. 獲證組織不能按期完成矯正,本公司視其為侵權行為,暫時終止其驗證資格,並要求獲證組織作出消除影響的承諾和保證。

C. 當問題嚴重時,本公司將終止其驗證資格,並採取適當的法律手段。

D. 獲證組織使用驗證標誌前,應將使用方案提交本公司業務部備案。並應接受本公司稽核組對驗證證書和驗證標誌使用的符合性的現場檢查。存在不合格時,按要求予以矯正。

5.4.2驗證證書和標誌暫停使用和恢復

A. 當獲證組織遭暫時終止及終止驗證註冊資格時,本公司業務部書面通知其暫停其證書和標誌的使用。請見TTA-FR-01-10《證書登錄資格終止通知》及TTA-FR-01-11《證書登錄資格暫時終止及恢復通知》。

B. 當獲證組織獲准恢復其驗證資格時,由業務部書面通知其可以恢復使用驗證證書和標誌。請見TTA-FR-01-11《證書登錄資格暫時終止及恢復通知》。

5.4.3當獲證組織的驗證資格被暫時終止及終止後,應立即停止使用驗證證書和驗

      證標誌和認證標誌。

5.4.4當任何團體(或個人)提出請求時,本公司將由業務部提供確認已授與驗證

之有效性的方法。

6.附件

6.1附件一:台灣科技驗證股份有限公司ISO 90012015 證書中文版範本



6.2附件二:台灣科技驗證股份有限公司ISO 90012015 證書英文版範本


7. 相關文件:

TTA-FR-01-01《驗證申請書》

TTA-FR-01-06《驗證決定通知》

TTA-FR-01-10《證書登錄資格終止通知》

TTA-FR-01-11證書登錄資格暫時終止及恢復通知

TTA-FR-01-12證書補/換發申請

TTA-FR-02-12驗證證書內容確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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