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00-800-246
公開文件-獲證組織需知



1.目的:

為使獲取本公司管理系統證書的客戶瞭解相關驗證規則事項,特制定本文件。

2.適用範圍:

適用於已經正式獲取本公司頒發的管理系統驗證證書的客戶(也適用擬申請管理系統驗證的客戶作為驗證規則的預先瞭解)。

3.規則事項概述:

3.1台灣科技驗證(本公司)全體成員感謝 貴公司選擇本公司為合作的夥伴,並對貴公司的管理系統獲得驗證註冊表示衷心的祝賀。本公司熱烈歡迎 貴公司成為信譽共同體。在證書有效期內,本公司與貴公司將榮辱與共,協同完成獲證管理系統的維護、改進工作,繼續深化管理系統之管理,期許取得更佳的經濟效益及社會效益。

3.2 本公司對獲證管理系統維護管理的歸屬部門為稽核部;證書製作、寄送及客戶聯繫、追查稽核通知由業務部負責;獲證組織資訊於網站公開事宜由企劃部負責。另外,本公司業務部負責對來自獲證組織、有關政府職能部門、社會團體、個人的重大申訴和抱怨的處理。

3.3對管理系統獲證的維護管理:須符合有關的認證規範及作為信譽共同體的一致性要求,為此,本公司與貴公司必須協同,以便在對獲證管理系統的維護過程中,在所涉及的以下各項要求上都能保持良好的運作。

3.4關於驗證證書、驗證資格、證書相關使用規則,及驗證標誌的使用規則詳見TTA-WI-02《公開文件—驗證證書及驗證標誌使用規則》。

3.5對獲證組織追査稽核;追查稽核是本公司驗證獲證組織的管理系統是否持續運作,同時考慮獲證組織運作方面的變化是否對其系統產生了不利的影響,並評定其系統是否滿足驗證要求。

3.5.1追査稽核分定期和不定期兩種形式

3.5.1.1 本公司對獲證組織定期的追查稽核在證書的有效期內每年一次進行,正常情況下初次驗證之後第一次追查稽核的日期,自驗證決定當日起不應超過12個月。本公司業務部將前三個月通知各獲證組織該年度追查稽核的具體日期時間安排。

3.5.1.2不定期追查稽核由本公司安排,通常是在獲證組織管理系統的有效性可能出現失控情況時進行。以下情況,可進行不定期的追查稽核:

A. 相關方對獲證組織有嚴重抱怨,或反應其有隱瞞事實真相;

B. 獲證組織的產品被相關機構抽查不合格;

C. 管理系統有較大變化、影響到系統運行的有效性;

D. 正常追查稽核時有較多不合格, 稽核組建議增加追查稽核。

3.5.2追査稽核的實施

追査稽核由本公司組織實施,具體的追查稽核活動將由本公司根據年度計畫安排,稽核小組之組成方式與初次驗證稽核相同。非定期追查稽核計畫可於稽核組到現場後提交獲證組織,也可提前預知。非定期追查稽核不收取稽核費用。

3.5.3追查稽核的延期

確定特殊原因,獲證組織無法按時接受定期追查稽核,應提出TTA-FR-01-01《驗證申請書》向本公司提出延期申請,獲批准後可延期。因延期追查稽核有可能影響該獲證客戶管理系統驗證證書的暫時終止或終止。

3.6獲證組織通報制度的規則

3.6.1通報制度為本公司與獲證組織間進行溝通的一種手段,兩造應維護與保持經常性聯絡,及時反應相關資訊。當獲證組織發生以下情況時,應在一週內提出TTA-FR-01-01《驗證申請書》向本公司通報:

3.6.1.1管理手冊等管理系統文件作重大修改;

3.6.1.2管理系統涵蓋的產品結構、生產規模、場地發生重大變更;

3.6.1.3組織或管理階層變動(例如法人代表變動)

3.6.1.4發生了重大的品質、環境污染物超標排放、職業安全衛生事故等事故;

3.6.1.5國家主管部門的產品抽查不合格;

3.6.1.6產品出現較大批量的不合格或因品質問題引起了用戶退貨,且退貨量較大;

3.6.1.7產品或服務的用戶有重大抱怨並產生了較大影響;

3.6.1.8其他涉及驗證範圍的改變;

3.6.1.9聯繫方式發生變化時。

3.6.2凡與管理系統有關的較大變化,影響到管理系統運行及其有效性的,都應在通報的範圍之內。

3.6.3書面報告的內容包括情況說明、原因,已採取或擬採取的措施等,事後須向本公司報告矯正結果的情況。

3.7申訴和抱怨的處理規則:執行TTA-QP-01《業務作業管理辦法》及TTA-WI-05《公開文件—抱怨及申訴處理過程》的有關規定。

3.8增列或減列驗證範圍及組織名稱、地址的變更

3.8.1增列驗證範圍的情況:

A.如管理系統依據的標準產生變化;

B.增加管理系統涵蓋的產品;

C.管理系統涵蓋的運作場所增大。

3.8.2減列驗證範圍的情況:

A.如管理系統依據的標準產生變化;

B.減少管理系統涵蓋的產品或原產品中部分停產或改產;

C.管理系統涵蓋產品的運作場所縮小

3.8.3申請方式:

獲證組織要求增列或減列驗證範圍時,應在下次追查稽核或重新驗證前的一個月內填具TTA-FR-01-01《驗證申請書》,原則上,不臨時接受增列範圍的申請;

A. 要求增列或減列驗證範圍的有關產品的說明書;

B.申請增列的產品的研製或生產全過程能力(包括技術要求、作業流程、關鍵/特殊工序、新添重要設施,人員培訓等)的說明;

C. 申請減列驗證範圍的理由和改產/停產說明;

D.手冊、程序相應增刪部分。

3.8.4稽核

3.8.4.1稽核組按照有關驗證稽核的程序實施稽核並完成有關規定的紀錄,尤其對增列驗證範圍的過程、產品及其所涉及的文件制度、人員能力等進行重點檢查與取證。

3.8.4.2當獲證組織的增列驗證範圍的產品、過程取證無具體事實的,本公司不予認同其增列該驗證範圍。

3.9重新驗證稽核的申請

證書有效期屆滿或者恢復使用已暫停的證書,組織如要繼續保持對其管理系統的驗證,可向本公司提出重新驗證稽核申請。重新驗證稽核最晚須在證書有效期到期前1個月內向本公司提交TTA-FR-01-01《驗證申請書》並簽訂重新驗證合約,重新驗證後,會重新頒發驗證證書,進入下一個證書有效期。3.10授與、維持、更新、增列、減列、暫時終止及終止驗證範圍的處置:

請見TTA-WI-07《公開文件—各驗證種類執行及資格認定》的有關規定。

3.11驗證要求的更改

當驗證要求(如管理系統驗證標準換版)發生變化,本公司將要求獲證組織變更系統以適應驗證要求的變化,並實施稽核。對於新標準轉換,獲證組織應按適宜的新標準修改系統文件,並運行三個月,實施內部稽核和管理審查,本公司依據雙方簽訂的合約和驗證申請書,對獲證組織依據新版本標準實施稽核通過後,換新版標準的證書,證書有效期為三年。

3.12已驗證客戶之變更通知

為確保已驗證客戶將可能影響管理系統持續達成所使用驗證標準要求之能力的重大事務,即時地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業務部在以電子信件發送TTA-FR-01-06《驗證決定通知》時,要求客戶詳閱表單內容後回簽本公司。這些包括(例如)與下列有關之變更:

3.12.1經營狀態(例如,停業、合併或復業等)

3.12.2組織或管理階層變動(例如法人代表變動)

3.12.3公司資訊變動(例如,公司名稱、註冊或經營/生產地點異動)

3.12.4已驗證管理系統下之運作範圍;

3.12.5管理系統及過程之重大變更。

4.申請驗證組織/獲證組織的權利和義務

4.1權利

4.1.1驗證申請(委託)人有權瞭解驗證機構運作依據和驗證程序;

4.1.2有權索取有關驗證的說明和公開文件;

4.1.3有權對稽核計畫和稽核組成員提出異議並得到合理解決;

4.1.4有權對稽核組提出的不合格事實進行確認;

4.1.5有權對稽核組工作和稽核結論提出質疑;

4.1.6驗證機構批准的正式稽核報告與稽核組的稽核結論有差異時,有權要求驗證機構作出解釋;

4.1.7當驗證機構將稽核/追查稽核分包給外部機構或人員時,有權提出意見,甚至不同意(應有正當理由)。

4.1.8有權正確使用驗證證書和標誌,有權登入驗證機構名錄並公告;

4.1.9有權要求驗證機構保密和遵守相關的規定;

4.1.10有權對驗證機構/人員提出申訴/抱怨。

4.2獲證組織義務

4.2.1始終遵守本公司驗證稽核的有關程序規定和公開文件的要求;

4.2.2按期繳納費用(驗證不通過時也應繳納費用);

4.2.3為本公司、認證單位進行的現場稽核、驗證、檢查、追查及重新驗證稽核和解決申訴做出必要安排;包括接受本公司的文件稽核,調閱所有記錄(包括客戶申訴);

4.2.4.積極配合稽核,如實提供情況、說明、資料、文件、記錄;

4.2.5正確使用驗證證書和驗證認證標誌,需就使用遵守在獲准驗證的範圍內作聲明;

4.2.6在宣傳驗證結果時不得損害本公司的聲譽,不得做出使本公司認為誤導或未授權的聲明;

4.2.7當驗證被暫時終止或終止時,應立即停止涉及驗證內容的宣傳,並按本公司要求交回所有驗證文件。

4.3 本公司業務部將在收到驗證決定後,以電子信件提供TTA-FR-01-06《驗證決定通知》,客戶應詳閱表單後回簽,表單要求已驗證客戶:

4.3.1在傳播媒體,諸如網際網路、宣傳小冊或廣告,或其他文件中引用其驗證狀況時,符合驗證機構之要求;

4.3.2不能做出或允許任何有關於誤導其驗證的聲明;

4.3.3不能以誤導的方式,使用或允許使用其驗證文件或其任何部分;

4.3.4依本公司指示終止驗證時,客戶應停止使用其包含引用驗證之所有廣告內容;

4.3.5當驗證範圍減列時,修改所有廣告內容;

4.3.6不允許在引用其管理系統驗證時,暗示本公司驗證其某項產品(包括服務)或過程; 4.3.7不得暗示驗證適用於驗證範圍以外的活動及場區;

4.3.8在使用其驗證,不會造成本公司及/或驗證系統聲譽受損,且失去大眾信任。

4.3.9按規定交納認證活動中的各項費用。

4.3.10申請認證所涉及的產品/服務及經營活動符合國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規。

4.3.11遵守本公司各有關文件的規定。

4.3.12提供申請認證所需要的證明檔。

4.3.13接受本公司對認證註冊後的追查稽核。

4.3.14接受中英國家監管機構的檢查。

5.相關文件:

TTA-QP-01《業務作業管理辦法》

TTA-WI-02《公開文件—驗證證書及驗證標誌使用規則》

TTA-WI-05《公開文件—抱怨及申訴處理過程》

TTA-WI-07《公開文件—各驗證種類執行及資格認定》

TTA-FR-01-01《驗證申請書》




1.目的:

為使獲取本公司管理系統證書的客戶瞭解相關驗證規則事項,特制定本文件。

2.適用範圍:

適用於已經正式獲取本公司頒發的管理系統驗證證書的客戶(也適用擬申請管理系統驗證的客戶作為驗證規則的預先瞭解)。

3.規則事項概述:

3.1台灣科技驗證(本公司)全體成員感謝 貴公司選擇本公司為合作的夥伴,並對貴公司的管理系統獲得驗證註冊表示衷心的祝賀。本公司熱烈歡迎 貴公司成為信譽共同體。在證書有效期內,本公司與貴公司將榮辱與共,協同完成獲證管理系統的維護、改進工作,繼續深化管理系統之管理,期許取得更佳的經濟效益及社會效益。

3.2 本公司對獲證管理系統維護管理的歸屬部門為稽核部;證書製作、寄送及客戶聯繫、追查稽核通知由業務部負責;獲證組織資訊於網站公開事宜由企劃部負責。另外,本公司業務部負責對來自獲證組織、有關政府職能部門、社會團體、個人的重大申訴和抱怨的處理。

3.3對管理系統獲證的維護管理:須符合有關的認證規範及作為信譽共同體的一致性要求,為此,本公司與貴公司必須協同,以便在對獲證管理系統的維護過程中,在所涉及的以下各項要求上都能保持良好的運作。

3.4關於驗證證書、驗證資格、證書相關使用規則,及驗證標誌的使用規則詳見TTA-WI-02《公開文件—驗證證書及驗證標誌使用規則》。

3.5對獲證組織追査稽核;追查稽核是本公司驗證獲證組織的管理系統是否持續運作,同時考慮獲證組織運作方面的變化是否對其系統產生了不利的影響,並評定其系統是否滿足驗證要求。

3.5.1追査稽核分定期和不定期兩種形式

3.5.1.1 本公司對獲證組織定期的追查稽核在證書的有效期內每年一次進行,正常情況下初次驗證之後第一次追查稽核的日期,自驗證決定當日起不應超過12個月。本公司業務部將前三個月通知各獲證組織該年度追查稽核的具體日期時間安排。

3.5.1.2不定期追查稽核由本公司安排,通常是在獲證組織管理系統的有效性可能出現失控情況時進行。以下情況,可進行不定期的追查稽核:

A. 相關方對獲證組織有嚴重抱怨,或反應其有隱瞞事實真相;

B. 獲證組織的產品被相關機構抽查不合格;

C. 管理系統有較大變化、影響到系統運行的有效性;

D. 正常追查稽核時有較多不合格, 稽核組建議增加追查稽核。

3.5.2追査稽核的實施

追査稽核由本公司組織實施,具體的追查稽核活動將由本公司根據年度計畫安排,稽核小組之組成方式與初次驗證稽核相同。非定期追查稽核計畫可於稽核組到現場後提交獲證組織,也可提前預知。非定期追查稽核不收取稽核費用。

3.5.3追查稽核的延期

確定特殊原因,獲證組織無法按時接受定期追查稽核,應提出TTA-FR-01-01《驗證申請書》向本公司提出延期申請,獲批准後可延期。因延期追查稽核有可能影響該獲證客戶管理系統驗證證書的暫時終止或終止。

3.6獲證組織通報制度的規則

3.6.1通報制度為本公司與獲證組織間進行溝通的一種手段,兩造應維護與保持經常性聯絡,及時反應相關資訊。當獲證組織發生以下情況時,應在一週內提出TTA-FR-01-01《驗證申請書》向本公司通報:

3.6.1.1管理手冊等管理系統文件作重大修改;

3.6.1.2管理系統涵蓋的產品結構、生產規模、場地發生重大變更;

3.6.1.3組織或管理階層變動(例如法人代表變動)

3.6.1.4發生了重大的品質、環境污染物超標排放、職業安全衛生事故等事故;

3.6.1.5國家主管部門的產品抽查不合格;

3.6.1.6產品出現較大批量的不合格或因品質問題引起了用戶退貨,且退貨量較大;

3.6.1.7產品或服務的用戶有重大抱怨並產生了較大影響;

3.6.1.8其他涉及驗證範圍的改變;

3.6.1.9聯繫方式發生變化時。

3.6.2凡與管理系統有關的較大變化,影響到管理系統運行及其有效性的,都應在通報的範圍之內。

3.6.3書面報告的內容包括情況說明、原因,已採取或擬採取的措施等,事後須向本公司報告矯正結果的情況。

3.7申訴和抱怨的處理規則:執行TTA-QP-01《業務作業管理辦法》及TTA-WI-05《公開文件—抱怨及申訴處理過程》的有關規定。

3.8增列或減列驗證範圍及組織名稱、地址的變更

3.8.1增列驗證範圍的情況:

A.如管理系統依據的標準產生變化;

B.增加管理系統涵蓋的產品;

C.管理系統涵蓋的運作場所增大。

3.8.2減列驗證範圍的情況:

A.如管理系統依據的標準產生變化;

B.減少管理系統涵蓋的產品或原產品中部分停產或改產;

C.管理系統涵蓋產品的運作場所縮小

3.8.3申請方式:

獲證組織要求增列或減列驗證範圍時,應在下次追查稽核或重新驗證前的一個月內填具TTA-FR-01-01《驗證申請書》,原則上,不臨時接受增列範圍的申請;

A. 要求增列或減列驗證範圍的有關產品的說明書;

B.申請增列的產品的研製或生產全過程能力(包括技術要求、作業流程、關鍵/特殊工序、新添重要設施,人員培訓等)的說明;

C. 申請減列驗證範圍的理由和改產/停產說明;

D.手冊、程序相應增刪部分。

3.8.4稽核

3.8.4.1稽核組按照有關驗證稽核的程序實施稽核並完成有關規定的紀錄,尤其對增列驗證範圍的過程、產品及其所涉及的文件制度、人員能力等進行重點檢查與取證。

3.8.4.2當獲證組織的增列驗證範圍的產品、過程取證無具體事實的,本公司不予認同其增列該驗證範圍。

3.9重新驗證稽核的申請

證書有效期屆滿或者恢復使用已暫停的證書,組織如要繼續保持對其管理系統的驗證,可向本公司提出重新驗證稽核申請。重新驗證稽核最晚須在證書有效期到期前1個月內向本公司提交TTA-FR-01-01《驗證申請書》並簽訂重新驗證合約,重新驗證後,會重新頒發驗證證書,進入下一個證書有效期。3.10授與、維持、更新、增列、減列、暫時終止及終止驗證範圍的處置:

請見TTA-WI-07《公開文件—各驗證種類執行及資格認定》的有關規定。

3.11驗證要求的更改

當驗證要求(如管理系統驗證標準換版)發生變化,本公司將要求獲證組織變更系統以適應驗證要求的變化,並實施稽核。對於新標準轉換,獲證組織應按適宜的新標準修改系統文件,並運行三個月,實施內部稽核和管理審查,本公司依據雙方簽訂的合約和驗證申請書,對獲證組織依據新版本標準實施稽核通過後,換新版標準的證書,證書有效期為三年。

3.12已驗證客戶之變更通知

為確保已驗證客戶將可能影響管理系統持續達成所使用驗證標準要求之能力的重大事務,即時地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業務部在以電子信件發送TTA-FR-01-06《驗證決定通知》時,要求客戶詳閱表單內容後回簽本公司。這些包括(例如)與下列有關之變更:

3.12.1經營狀態(例如,停業、合併或復業等)

3.12.2組織或管理階層變動(例如法人代表變動)

3.12.3公司資訊變動(例如,公司名稱、註冊或經營/生產地點異動)

3.12.4已驗證管理系統下之運作範圍;

3.12.5管理系統及過程之重大變更。

4.申請驗證組織/獲證組織的權利和義務

4.1權利

4.1.1驗證申請(委託)人有權瞭解驗證機構運作依據和驗證程序;

4.1.2有權索取有關驗證的說明和公開文件;

4.1.3有權對稽核計畫和稽核組成員提出異議並得到合理解決;

4.1.4有權對稽核組提出的不合格事實進行確認;

4.1.5有權對稽核組工作和稽核結論提出質疑;

4.1.6驗證機構批准的正式稽核報告與稽核組的稽核結論有差異時,有權要求驗證機構作出解釋;

4.1.7當驗證機構將稽核/追查稽核分包給外部機構或人員時,有權提出意見,甚至不同意(應有正當理由)。

4.1.8有權正確使用驗證證書和標誌,有權登入驗證機構名錄並公告;

4.1.9有權要求驗證機構保密和遵守相關的規定;

4.1.10有權對驗證機構/人員提出申訴/抱怨。

4.2獲證組織義務

4.2.1始終遵守本公司驗證稽核的有關程序規定和公開文件的要求;

4.2.2按期繳納費用(驗證不通過時也應繳納費用);

4.2.3為本公司、認證單位進行的現場稽核、驗證、檢查、追查及重新驗證稽核和解決申訴做出必要安排;包括接受本公司的文件稽核,調閱所有記錄(包括客戶申訴);

4.2.4.積極配合稽核,如實提供情況、說明、資料、文件、記錄;

4.2.5正確使用驗證證書和驗證認證標誌,需就使用遵守在獲准驗證的範圍內作聲明;

4.2.6在宣傳驗證結果時不得損害本公司的聲譽,不得做出使本公司認為誤導或未授權的聲明;

4.2.7當驗證被暫時終止或終止時,應立即停止涉及驗證內容的宣傳,並按本公司要求交回所有驗證文件。

4.3 本公司業務部將在收到驗證決定後,以電子信件提供TTA-FR-01-06《驗證決定通知》,客戶應詳閱表單後回簽,表單要求已驗證客戶:

4.3.1在傳播媒體,諸如網際網路、宣傳小冊或廣告,或其他文件中引用其驗證狀況時,符合驗證機構之要求;

4.3.2不能做出或允許任何有關於誤導其驗證的聲明;

4.3.3不能以誤導的方式,使用或允許使用其驗證文件或其任何部分;

4.3.4依本公司指示終止驗證時,客戶應停止使用其包含引用驗證之所有廣告內容;

4.3.5當驗證範圍減列時,修改所有廣告內容;

4.3.6不允許在引用其管理系統驗證時,暗示本公司驗證其某項產品(包括服務)或過程; 4.3.7不得暗示驗證適用於驗證範圍以外的活動及場區;

4.3.8在使用其驗證,不會造成本公司及/或驗證系統聲譽受損,且失去大眾信任。

4.3.9按規定交納認證活動中的各項費用。

4.3.10申請認證所涉及的產品/服務及經營活動符合國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規。

4.3.11遵守本公司各有關文件的規定。

4.3.12提供申請認證所需要的證明檔。

4.3.13接受本公司對認證註冊後的追查稽核。

4.3.14接受中英國家監管機構的檢查。

5.相關文件:

TTA-QP-01《業務作業管理辦法》

TTA-WI-02《公開文件—驗證證書及驗證標誌使用規則》

TTA-WI-05《公開文件—抱怨及申訴處理過程》

TTA-WI-07《公開文件—各驗證種類執行及資格認定》

TTA-FR-01-01《驗證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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